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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穆祯发与吴长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长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祯发。法定代理人穆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负责人田维智,总经理。上诉人吴长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9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长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长富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吴长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42元,减半收取4271元,由吴长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苏致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冯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