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解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