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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风合、孙兰平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风合,孙兰平,孔维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721-1号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被告:刘风合。被告:孙兰平。被告:孔维钧。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风合、孙兰平、孔维钧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风合、孙兰平、孔维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风合、孙兰平、孔维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