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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媛与钟发伟,伍舒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媛,钟发伟,伍舒晴,重庆金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袁媛,女,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易小康,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发伟,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伍舒晴,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金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党校支路7号1-2,组织机构代码58689156-7。法定代表人张素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2层,组织机构代码76594422-2。负责人熊军,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亮亮,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媛与被告钟发伟、伍舒晴、重庆金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媛于2014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黄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