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钱德华与刘圣清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德华,刘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钱德华,男。被执行人:刘圣清,男。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钱德华申请刘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圣清应支付申请人钱德华案款25000.0元。2015年4月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