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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长波与李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波,李寿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368号原告张长波,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穿运村张庄组。被告李寿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波与被告李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锦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森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