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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周治忠与广西泽锦水电投资有限公司、隆林金锋吕业有限公司、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覃捷、涂明水、黄锦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治忠,广西泽锦水电投资有限公司,隆林金锋吕业有限公司,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覃捷,涂明水,黄锦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周治忠被执行人广西泽锦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隆林金锋吕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覃捷被执行人涂明水被执行人黄锦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治忠与被执行人广西泽锦水电投资有限公司、隆林金锋吕业有限公司、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覃捷、涂明水、黄锦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百色市公证处做出的(2013)桂百证字第2026号公证书及(2014)桂百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工厂被送去依法评估拍卖,一直未有结果,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结果出来后,或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百色市公证处做出的(2013)桂百证字第2026号公证书及(2014)桂百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龚志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