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行辖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新泰市大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辖字第46号原告新泰市大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思珍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由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