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区汝山与陈海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区汝山,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海锋,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再审申请人区汝山因与被申请人陈海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区汝山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询问传票,经多次投递均无人签收,并按其提供的手机号码多次电话联系,亦无��接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已于2015年3月20日向区汝山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区汝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区汝山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四���三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