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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龙秋梅与梁晓玫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秋梅,梁晓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龙秋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晓玫。委托代理人谢添骏,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上诉人龙秋梅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梁晓玫的委托代理人谢添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龙秋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秋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05元,由上诉人龙秋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涛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兰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骆春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