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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二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于福波与拜泉县德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福波,拜泉县德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程万军,刘志林,金志超,王占山,索英华,海伦市百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二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福波,个体户,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代理人周军,住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拜泉县德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德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琪,住拜泉县。委托代理人姜晓光,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程万军,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审被告刘志林,住海伦市。原审被告金志超,住拜泉县。原审被告王占山,住拜泉县。原审被告索英华,个体户,住拜泉县。原审被告海伦市百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汉,职务经理。上诉人于福波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春雷审 判 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左秀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赫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