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新果与雒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果,雒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840-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果。被执行人雒雪伟。申请执行人刘新果与被执行人雒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2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新果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362.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刘新果与被执行人雒雪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雒雪伟自2015年4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刘新果支付1000元,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刘新果当庭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84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贺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