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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安某某,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卜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