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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杜顺英与杜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顺英,杜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90号原告杜顺英,东风车桥有限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胡居耀,司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杜海云,无业。委托代理人孙传科,无业。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顺英诉被告杜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顺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海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杜顺英。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