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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执字第6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被执行人王美娜、被执行人张士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春,王美娜,张士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618-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春。被执行人王美娜。被执行人张士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被执行人王美娜、被执行人张士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滦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滦执字第6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王春所有的财产冀HR57**号大型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承德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被执行人王美娜、被执行人张士洁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承德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不再要求本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春所有的财产冀HR57**号大型汽车一辆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