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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一诉讼李桂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国,李桂余,薄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51号原告:徐一国,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李桂余,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薄希云,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址同上。原告徐一国与被告李桂余、薄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毕明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李桂余、薄希云的住所地均为朝阳市双塔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应以原告所地即朝阳市双塔区为合同履行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一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退还给原告徐一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明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栾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