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晓慧、沈丹露、南京国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高晓慧,沈丹露,南京国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吉林省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晓慧,男,1985年5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沈丹露,女,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国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庄南村3幢210室。法定代表人高晓慧,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晓慧、沈丹露、南京国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高晓慧、沈丹露、南京国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罚息共60117.75元,此款被执行人自2014年5月27日前给付;未到期借款被执行人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分6期给付,每月5日前给付11306.42元;如被执行人有一期逾期给付,则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43.50元、律师费1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高晓慧、沈丹露名下仅有一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国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苏A×××××一辆半挂货车。并已扣划被执行人高晓慧名下存款797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双方就余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商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明顺代理审判员 耿晔兄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