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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少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浦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少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浦某。委托代理人孙思萌,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炜,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浦某负担。审判员  高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詹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