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0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陶尚平与吴自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尚平,吴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92-1号申请执行人:陶尚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自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陶尚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自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8日,申请人陶尚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自武给付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20元、执行费167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自武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吴自武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829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