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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山河星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山河星商贸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273-1号原告青岛山河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彩洪,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洪花,系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山河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青岛山河星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山河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4元,减半收取受理费4067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70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雅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