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与吕佰福、李金英、靳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靳春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于中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军,客户经理。被告靳春艳,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与被告吕佰福、李金英、靳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靳春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撤回对被告靳春艳的起诉。审判长 刘连生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雪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