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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与吕佰福、李金英、靳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靳春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于中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军,客户经理。被告靳春艳,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与被告吕佰福、李金英、靳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靳春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撤回对被告靳春艳的起诉。审判长  刘连生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雪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