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利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随娥与梁明庆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随娥,梁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利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刘随娥,女,汉族。被执行人梁明庆,男,汉族。关于刘随娥与梁明庆欠款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利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梁明庆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1000元。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梁明庆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