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郑某1、郑某2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覃氏,廖家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北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郑某1,男,2002年2月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郑某2,男,2004年6月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覃氏,女,1932年12月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厶铭,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廖家泽,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住贵港市。申请人郑某1、郑某2、覃氏因与被申请人廖家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3日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廖家泽所有的桂R×××××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1、郑某2、覃氏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廖家泽所有的桂R×××××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