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龙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龙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邹玉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夹河镇巴家村。法定代表人张保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履行期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延期并中止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孔庆宇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