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渝淇、王冠棋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渝淇,王冠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王渝淇(曾用名王李尧)。申请人王冠棋。上列申请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王明爱。申请人王渝淇、王冠棋要求宣告李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渝淇、王冠棋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某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的父亲王某去世后,其母亲李某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请求宣告李某失踪。经查,李某,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演武庄村人,与申请人王渝淇、王冠棋系母子关系。2012年10月,李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日在山东法制报刊上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确已失踪。李某的丈夫王某已去世,其子即申请人王渝淇、王冠棋尚年幼,李某的财产由申请人的祖父王明爱代管较为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为失踪人。指定王明爱为失踪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