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德州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德州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78号原告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法定代表人罗志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德州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法定代表人王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德州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德州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印根审 判 员 张翠芹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