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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左元亮与杨立才债权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元亮,杨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365号申请执行人左元亮,南,居民。被执行人杨立才,居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杨立才所有的房产委托评估拍卖,由于评估拍卖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5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顾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