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俊、唐文祥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唐文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76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2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4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文祥,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1年2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唐文祥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铃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唐文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以来,被告人唐文祥、刘俊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义乌市西城路蓝韵宾馆开房间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唐文祥、刘俊在蓝韵宾馆502房间内开设赌博场面,供违法行为人陈某甲等人在该处以“扎金花”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2000余元。2014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唐文祥、刘俊在蓝韵宾馆702房间内开设赌博场面,并雇用朱某(另案处理)在宾馆一楼总台处望风,违法行为人陈某甲等人在该处以“扎金花”形式��行赌博,当日共抽头7800余元。2014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唐文祥、刘俊在蓝韵宾馆402房间内开设赌博场面,并雇用曾某(另案处理)在宾馆一楼总台处望风,供违法行为人孙某、王某、金某、吴某、陆某、陈某甲(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该处以“扎金花”形式进行赌博,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赌资72500元,当日抽头9000元(已扣押)。2015年4月3日,被告人刘俊、唐文祥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俊、唐文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王某、金某、吴某、陆某、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曾某、朱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抓赌记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住宿人员登记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诉讼费专用票据,被告人刘俊、唐文祥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唐文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俊、唐文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俊、唐文祥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文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已扣押的被告人刘俊、唐文祥违法所得人民币188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鲍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