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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霍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333号原告霍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江向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