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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卢泽鑫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泽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泽鑫,外号“激塞弟”,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河溪镇。���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郑光华,系广东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泽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泽鑫及其辩护人郑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下午4时多,被告人卢泽鑫认为其前女友赵某华所发短信内容侮辱其母亲,想向其问明白,遂于当晚9时许,在与朋友林某潮通话过程中探知赵某华与林某潮同在河溪镇南田村林泽楠的老厝中之后,便准备了一把水果刀驾驶摩托车到林泽楠的老厝中质问赵某华,赵某华没有理睬,并自顾玩���机。被告人卢泽鑫即从摩托车上拿出水果刀后上前踢掉赵某华手中的手机,林某潮见其借给赵某华的手机被踢掉,便上前与被告人卢泽鑫理论,双方引起口角并发生打架。在场林泽楠、林某敏见状上前各拉住被告人卢泽鑫的手进行劝阻,林某潮趁机踢中被告人卢泽鑫一脚,被告人卢泽鑫为摆脱林泽楠、林某敏的劝阻去还击林某潮,在挣脱过程中,被告人卢泽鑫右手所持水果刀刺中林泽楠腹部致其倒地,然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林泽楠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林泽楠系被单刃锐器刺穿腹部致髂外动脉完全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卢泽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林某文、陈某英、林某德、卢某贤的证言,证人林某敏、林某潮、赵某华的证言和辨认,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和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笔录和清单,手机信息,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DNA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据和谅解书,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卢泽鑫的供述和辨认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泽鑫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泽鑫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泽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泽鑫有自首情节,其犯罪属间接故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请求法庭给予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下午4时多,被告人卢泽鑫以其前女友赵某华使用发短信侮辱其母亲,在当晚21时左右,在与赵某华通话的过程中听到林某潮与林泽楠说话的声音,便驾驶摩托车到潮阳区河溪镇南田村林泽楠的老厝中质问赵某华,赵某华没有理睬,并自顾玩手机。被告人卢泽鑫即从摩托车上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后上前踢掉赵某华手中的手机,林某潮见其借给赵某华的手机被踢掉,便上前与被告人卢泽鑫理论,双方引起口角并发生打架。在场林泽楠、林某敏见状上前分别拉住被告人卢泽鑫的手进行劝阻,林某潮趁机踢中被告人卢泽鑫一脚,被告人卢泽鑫为摆脱林泽楠、林某敏去还击林某潮,在挣脱过程中,手中所持水果刀刺中林泽楠腹部致其倒地,然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林泽楠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林泽楠系被单刃锐器刺穿腹部致髂外动脉完全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卢泽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害人林泽楠之父与被告人卢���鑫之父于2014年9月17日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卢泽鑫之父赔偿林泽楠之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00000元,被害人林泽楠之父对被告人卢泽鑫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文的证言:2014年6月23日晚9时多,听我儿子和邻居秀英说林泽楠是被同村人林泽鑫刺伤,已经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了。后有打电话给林某德,让其报警。2、证人陈某英的证言:2014年6月23晚上约9时多,我在家中听见门外有人在骂叫“我的手机做呢用给你踢掉”,我就伸头去看门外发生什么事,看见南田人卢泽鑫手中拿着一把小刀在挥动,我见状过去就看见邻居的孩子林泽楠倒在其家老厝门口的地上。我就嚷卢泽鑫拿刀干什么。在场林泽楠的一个朋友就叫起来“泽楠被捅着了”,我马上上前去扶林泽楠并呼叫“乌脚、乌脚”,但林泽楠无反应。我就查看,发现泽楠腹部受伤流血。我就和林泽楠的朋友呼叫林泽楠的公婆出来救人,卢泽鑫就开车溜走了。3、证人林某德的证言:今晚我村村民林长文打电话给我,说他孙子今晚有人打架去劝架被人用刀刺死,我听后就叫他马上报警,后我马上赶到出事现场并打派出所电话,派出所接报后就赶到现场。4、证人卢某贤的证言:昨天晚上23时左右,我妻子打电话给我说儿子卢泽鑫和人打架,用刀刺伤人,我听后就马上坐车从深圳赶回家,到了今日上午到家,听到卢泽鑫用刀刺死同村人林长文的孙子林泽楠,我就到林长文家请其原谅,后到处找卢泽鑫,到11时多,我找到卢泽鑫后将其控制带回家,到下午14时多将他带到派出所投案自首。5、证人林某敏的证言和辨认:2014年6月23日晚9时许,我和朋友林泽楠、林某潮、赵某华在林泽楠老厝,大概��了10分钟,卢泽鑫骑摩托车到后就对赵某华喊道“你出来说清楚”,赵某华就出去和卢泽鑫说话。后卢泽鑫踢掉赵某华手中的手机,我和林泽楠、林某潮站起来说“你们不能在这里打架”,林某潮还说“你踢掉的手机是我的”,两人就吵架起来,后我见林某潮推了卢泽鑫胸部一下,两人就扭打起来,我和林泽楠便上前阻止,我拉住卢泽鑫的左手臂时,林某潮踢了卢泽鑫一脚,卢泽鑫被踢后甩开我的手,踢了林某潮一脚,林某潮被踢后退到房间内,随后卢泽鑫也冲进房间内与林某潮再次发生打斗。在卢泽鑫甩开我的手时,我听到林泽楠“啊”的大叫一声,双手捂住右腹部蹲在地上,我看见卢泽鑫右手中拿了一把带血的水果刀。卢泽鑫手持带血的水果刀在林某潮面前划了一下,被林某潮推开,没有被划伤。这时我上前想去劝开他们,此时林泽楠的女邻居(50多岁)也过��劝架。随后卢泽鑫手持水果刀从房间跑出。这时林泽楠右手捂着腹部倒地,衣服染红了一大片,腹部还露出一段肠子,赵某华、林某潮和那女邻居都帮忙捂着林泽楠的腹部。这时候我看到卢泽鑫把水果刀放到红色男庄摩托车前的一个罐子里,欲开车离开,我便冲上去抓住摩托车尾部说不能走,卢泽鑫说“我去叫人过来”,然后就开车离去。我回到林泽楠身边,看到他脸色发白,身体抽动了一下,双眼上翻。后林泽楠父母赶到现场,我与林某潮、林泽楠父母四人将林泽楠送到医院抢救,后林泽楠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对卢泽鑫和林泽楠进行了辨认,辨认相片当庭经被告人卢泽鑫确认是其本人和林泽楠。6、证人林某潮的证言和辨认:2014年6月23日晚上7时左右我在林泽楠的老厝内睡觉,这时同村人卢泽鑫进入屋内跟我坐了一会就出去了,我就去接赵某华回到林泽楠的老厝���天,卢泽鑫就来敲门问赵某华在不在,我就骗他说没有,卢泽鑫就离开了。后林泽楠、林某敏也陆续来了,到了晚上9时许,我、赵某华、林某敏、林泽楠共四人在聊天,聊着聊着卢泽鑫就驾驶一辆红色男庄摩托车来了,卢泽鑫下车走到赵某华的面前问赵某华那些话是谁说的,赵某华说不知道后没有理他,蹲在门口玩我的手机,卢泽鑫见状就走到他的摩托车旁拿东西,赵某华过来跟我说对方在车中摸一支刀,后卢泽鑫去到赵某华面前用脚踢掉她手里的手机,我见状就问卢泽鑫为什么要踢掉我的手机,此时我看见卢泽鑫右手拿着一把水果刀,我就和卢泽鑫扭打在一起,林某敏和林泽楠就在旁边说你们不要打架,还过来拉卢泽鑫的双手。卢泽鑫的双手被拉住后我踢了卢泽鑫一下,卢泽鑫双手一挥,甩开林泽楠和林某敏,后踢了我一脚,将我踢入屋内,在卢泽鑫甩开林泽���时我听见林泽楠大叫一声,后我看见卢泽鑫右手持水果刀刚好从林泽楠肚子里抽出,后卢泽鑫拿水果刀进屋与我继续扭打。我和卢泽鑫在屋内听见外面有人喊叫,我和卢泽鑫就走出门口,我看见林泽楠倒在地上,用双手捂住肚子,肚子还流了很多血,赵某华、林某敏和一名40多岁的妇女共三人围在林泽楠旁边,卢泽鑫在门外站了一会就说去叫人来,然后驾车离开了,我就去叫人告诉林泽楠家属,后我们和林泽楠家属送林泽楠去医院救治,但林泽楠因伤势过重死亡了。并对林泽楠和卢泽鑫进行了辨认,辨认相片当庭经被告人卢泽鑫确认是其本人和林泽楠。7、证人赵某华的证言和辨认:2013年10月份我通过QQ认识了卢泽鑫并以情侣关系交往了6、7个月的时间,在半个月前我们就分手了。前些天我听别人说卢泽鑫在外说我的坏话,我很生气。2014年6月23日18时左右,我发短��给卢泽鑫说了很多他母亲生活不检点的话,到了19时多,林某潮驾驶摩托车载我到林泽楠老厝,坐了大约1个小时,卢泽鑫来敲门问我有没在屋内,林某潮就说我没在,也要睡觉了。卢泽鑫就离开了,过了5分钟,林某敏和林泽楠就来了,过了一会,卢泽鑫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骗说在家里,卢泽鑫在电话里听到林潮盛的声音就又问我在哪里,我就挂了电话。到了21时左右,卢泽鑫驾驶他的无牌摩托车又来了,我、林泽楠、林某敏和林某潮见到卢泽鑫来了就走出门口,卢泽鑫就下车问我那些话是谁说的,我就说不知道,随后卢泽鑫又多次问我,我没有理会就蹲着玩林某潮的手机,卢泽鑫就走到他的摩托车旁从摩托车座椅下拿出一把水果刀,走到我面前踢掉手机,林某潮见状就问卢泽鑫为什么要踢掉他的手机,后林某潮就动手打卢泽鑫,卢泽鑫就和林某潮扭打在一起,林泽楠和林某敏就过去劝架还拉着卢泽鑫的双手,林某潮就踢了卢泽鑫一脚,卢泽鑫被踢后就倒退两步,双手一甩,站在卢泽鑫右手边的林泽楠就大叫一声然后倒退几步,后林泽楠就双手捂着肚子蹲在地上,卢泽鑫挣脱开林泽楠和林某敏后进屋继续与林某潮打架,我和林某敏就过去看林泽楠,看见林泽楠右侧腹部在流血,林某敏就大叫林泽楠被卢泽鑫刺中了,附近一年约40多岁的妇女闻讯走过来。卢泽鑫与林某潮才停手,卢泽鑫从屋内出来后就说去叫人来,后卢泽鑫就将有血迹的水果刀放在其摩托车头右侧保护架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了。之后林泽楠就被送往医院,但因伤势过重死亡了。并对林泽楠和卢泽鑫进行了辨认,辨认相片当庭经被告人卢泽鑫确认是其本人和林泽楠。8、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6月23日22时53分,林长文报警称其孙子被人刺伤,现在医院就诊的情况。2014年6月2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卢泽鑫到河溪派出所投案自首。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刑事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24日1时0分至2时0分到案发现场汕头市潮阳区河溪镇南田村老寨片古巷南林昌伟宅进行勘验检查,并进行了拍照、现场平面图以及作案工具、被告人卢泽鑫购买水果刀的地点等的照片。10、扣押决定书、笔录和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卢泽鑫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男庄摩托车1辆、小米手机1部等物。11、手机信息,证明林某潮手机发到被告人卢泽鑫手机的短信情况。12、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死者林泽楠系被单刃锐器刺穿腹部致髂外动脉完全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3、理化检验报告,证明死者林泽楠胃内容物经检验未检见镇静催眠药、常见农药及毒鼠强成分。14、DNA鉴定书,证明匕首刀刃擦拭物检见死者林泽楠基因分型。15、赔偿协议书、收据和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林泽楠之父与被告人卢泽鑫之父于2014年9月17日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卢泽鑫之父赔偿林泽楠之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00000元,被害人林泽楠之父对被告人卢泽鑫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卢泽鑫减轻判处。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卢泽鑫,男,1996年4月1日出生,。17、被告人卢泽鑫的供述和辨认:2014年6月23日下午4点多,赵某华用林某潮的手机给我发了三条侮辱我母亲的短信,我就很生气,到了19时多,我到河溪镇桑田村一超市买了一把约20厘米的水果刀,并把水果刀藏在我的无牌红色男庄摩托车椅座下,然后打电话约赵某华在林泽楠老厝见面。赵某华同意后我就到南田村林泽楠老厝,看见林某潮独自一人在睡觉,林某潮说赵某华没来,我就用林某潮的手机给赵某华打电话,问她在哪里,赵某华就说还在家里。我挂了后就离开帮我母亲拿衣服给我阿姨,后就去林泽楠老厝,我敲门后林某潮就说屋内只有他一人。我离开后打电话给赵某华,赵某华说还在家里,但我在电话里听见林某潮和林泽楠在说话的声音,我就猜测赵某华在林泽楠老厝,于是在23时多我就驾驶摩托车到林泽楠老厝,看见林泽楠、林某潮、林某敏和赵某华4人从林泽楠老厝里走出来,我就问赵某华“这些话是谁说的”,赵某华说不知道,后她就蹲着门口玩手机,我再次问赵某华,赵某华没有回答,我就走到摩托车旁拿出事先藏在椅座下的水果刀,拿在右手中后走过去踢掉赵某华手中的手机,林某潮见我踢掉手机就过来动手打我,我就与林某潮打起来,林泽楠和林某敏就劝说我们不要打架,林某敏拉着我的左手,林泽楠拉着我拿水果刀的右手,林某潮���趁机踹了我一下肚子,我倒退了两步,我双手用力一甩,右手的水果刀就刺到在我右边的林泽楠,我挣脱后手持水果刀冲进屋内和林某潮继续打架,林泽楠被刺后靠在墙边,林某敏和赵某华就过去扶林泽楠。我和林某潮在屋内打了一会就听见屋外有人在大声叫喊,我到门口看见林泽楠倒在地上,双手捂着肚子。有一40多岁的妇女在那里扶着林泽楠,赵某华就叫我的名字,我见状害怕就说“我去叫人过来”,然后把水果刀丢在我摩托车前不锈钢圆筒里就驾车逃离现场。在路上经过南田村“古巷”的时候就把水果刀扔到那里的小水沟里,后我打电话告诉我母亲我刺中林泽楠,然后就藏在乌石山的草丛里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就跟我父亲到派出所投案了。并对被他刺伤的林泽楠做了辨认。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泽鑫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泽鑫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被告人卢泽鑫持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后果严重,其行为虽然对于被害人而言属间接故意,但仍然是故意犯罪的范畴,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卢泽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由本院一审审判,已将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无期徒刑的刑罚从审级上排除,本身已体现从轻,所以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卢泽鑫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卢泽鑫有自首情节,其亲属又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卢泽鑫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泽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科云审 判 员  林育珊人民陪审员  姚希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