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路阳诉被告临颍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郭松强、赵聪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路阳,临颍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郭松强,赵聪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223号原告周路阳,男。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颍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仁,任公司经理。被告郭松强,男。被告赵聪聪,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负责人齐六一,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国平,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路阳诉被告临颍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出租汽车公司)、郭松强、赵聪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颍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路阳的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赵聪聪、人保财险临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丰华出租汽车公司、郭松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路阳诉称,2014年1月12日18时50分,赵聪聪驾驶豫LT36**夏利牌出租车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琼飞照明厂南150米处时,与对向周路阳驾驶的豫LU72**隆鑫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和原告以及摩托车乘坐人周鹏博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聪聪负主要责任,周路阳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临颍县人民医院、漯河医专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并在漯河祥安法医临床鉴定所作了伤残程度鉴定,豫LT36**夏利牌出租在被告人保财险临颍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4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聪聪辩称,1、豫LT36**出租车车主系郭松强,我是郭松强雇佣的司机,豫LT36**出租车挂靠在丰华出租汽车公司,在人保临颍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另外事故后我给周路阳垫付医疗费20000元,请法院处理事故将该款一并处理;2、诉讼费我不承担。被告人保财险临颍公司辩称,1.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给予赔付,本次事故另造成周鹏博受伤,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应该保留周鹏博的份额,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2、我公司不是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丰华出租汽车公司、郭松强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2日18时50分赵聪聪驾驶豫LT36**夏利牌出租车,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琼飞照明厂南150米处时,与对向周路阳驾驶的豫LU72**隆鑫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周路阳和摩托车乘车人周鹏博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颍县公安局警大队临公交认字(2014)第1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聪聪负事故主要责任,周路阳负事故次要责任,周鹏博(已另案起诉)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周路阳由其父亲周伟功陪同护理在临颍县人民医院、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51105.05元,2014年2月6日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周路阳在事故中受损的豫LU72**隆鑫牌两轮摩托车进行估价鉴定,确认该车估损总值为4325元,定损费300元,2014年10月15日漯河祥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周路阳所受损伤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其鉴定意见为周路阳因本案致右下肢损伤的伤残程度等级被评定为十(X)级残,鉴定费、检查费1180元。另查明,1.豫LT36**出租车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为丰华出租汽车公司,实际所有权人为郭松强,赵聪聪系郭松强雇佣司机,该车在人保财险临颍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2月22日零时起至2014年2月21日二十四时止),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万元,两份保单的被保险人均为丰华出租汽车公司,2.河南省2014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农、林、牧、业、渔为2445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临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赵聪聪负事故主要责任,周路阳负事故次要责任,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郭松强、赵聪聪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对周路阳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保财险临颍公司作为豫LT36**出租车的承保公司,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上述事实本院对周路阳的损失数额及计算标准确认如下:1.医疗费51105.05元;2.误工费18493.51元(24457元/年÷365天×276天);3.护理费1005.08元(24457元/年÷365天×15天);4.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天×15天);5.营养费150元(10元/天×15天);6.伤残赔偿金16950.68元(8475.34元/年×20年×10﹪);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要求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上述解释和周路阳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本院酌定3000元;8.车损4325元;9.鉴定费、检查费、定损费1480元;10.交通费200元,上述列项合计97159.32元。因本次事故另造周鹏博受伤,而周鹏博经本院审理确认的损失数额为10140.49元,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有限,本着公平原则,事故中各当事人应按比例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受偿,本案中周路阳在医疗费限额内的损失为51705.05元(医疗费51105.05元+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50元);周鹏博在医疗费限额内的损失为2401.86元(医疗费1921.86元+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20元),二人医疗费部分损失总额为54106.91元54106.91元,按比例周路阳在医疗费限额内应得赔偿款9556.09元(实际损失51705.05元÷总额54106.91元×交强险限额10000元);周鹏博在医疗费限额内应得赔偿款443.91元(实际损失2401.86元÷总额54106.91元×交强险限额10000元)。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据此规定,人保财险临颍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周路阳损失9556.09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周路阳损失39649.27元(误工费18493.51元+护理费1005.08元+伤残赔偿金1695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周路阳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路阳损失32167.78元((医疗费51705.05元-交强险赔偿9556.09元)+(车损4325元-交强险赔偿2000元)+鉴定费、定损费1480元×70﹪),周路阳应得赔偿款合计83373.14元(9556.09元+39649.27元+2000元+32167.78元),因事故后赵聪聪已给付其20000元,故人保财险临颍公司在给付周路阳赔偿款时,应将该款扣除理赔给赵聪聪。关于周路阳称其系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工资为3500元/月,主张误工损失应按3500元/月计算,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计算,因周路阳所提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对周路阳的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路阳损失63373.14元,给付赵聪聪事故垫付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路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40元,原告周路阳负担1740元,被告郭松强、赵聪聪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夏庆华审判员 董翠峰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符建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