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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君芬、胡可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伍君芬,胡可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鹏,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5日。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岳豪,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君芬,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30日。被告胡可贵,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伍君芬、胡可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青 勇人民陪审员  张绍辉人民陪审员  冉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欧尚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