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君芬、胡可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伍君芬,胡可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鹏,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5日。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岳豪,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君芬,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30日。被告胡可贵,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伍君芬、胡可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青 勇人民陪审员 张绍辉人民陪审员 冉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欧尚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