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关连东与朱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连东,朱兴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76号��告关连东,男,1968年6月18日,满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朱兴广,男,1952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连东诉被告朱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连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侯艳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