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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李建文、坚士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李建文,坚士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692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涛,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出生,系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建文,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被告:坚士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洛���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玲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书利,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文、坚士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建文、坚士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文、坚士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程婧人民陪审员  李 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