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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马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与被上,王健,马志刚,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淑玲,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韩村镇西苑家务村。负责人王继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健、马志刚、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李建民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