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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甄志勋与毛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志勋,毛文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40号原告:甄志勋。被告:毛文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志勋诉被告毛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志勋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并支付补偿款23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甄志勋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志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元,由原告甄志勋负担。审判员  曾宪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