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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瑶刑初字第00281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若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德路交口西侧时,遇行人阚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人王某因疏于观察,摩托车前部碰撞到被害人阚某(女,1945年10月23日出生),致被害人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阚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多发伤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阚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类”二轮普通摩托车。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民警接附近群众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被告人王某因受伤已被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公安民警现场勘查完毕后,遂赶至医院将被告人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委托其亲属与被害人阚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赔偿给被害人阚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0000元(已即时付清),被害人阚某的亲属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其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涉案车辆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医院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接警单、视听资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韦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因疏于观察,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阚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冯丹丹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