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姜成雷与荣继宝、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雷,荣继宝,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姜成雷,住德惠市。被告荣继宝,成年人,住德惠市。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成雷与被告荣继宝、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成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成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25.00元,余款25.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08.00元,返还原告108.00元。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