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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姜成雷与荣继宝、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雷,荣继宝,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姜成雷,住德惠市。被告荣继宝,成年人,住德惠市。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成雷与被告荣继宝、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成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成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25.00元,余款25.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08.00元,返还原告108.00元。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