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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二孩因与被上诉人李国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二孩,李国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二孩(曾用名李辉),男,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刘淑炎,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国玉,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安,男,汉族,1948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李二孩因与被上诉人李国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二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淑炎,被上诉人李国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二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全额予以返还。审 判 长  智卫东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