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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嘉锋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嘉锋,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农民。2011年1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嘉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嘉锋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嘉锋在雷州市关部前街粮所附近巷子处向蔡某某贩卖人民币100元毒品,得到蔡某某付给的好处费人民币30元。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被告人陈嘉锋手机一部,人民币30元,缴获蔡某某购买的毒品3小包。该3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0.13克,检见海洛因成份。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嘉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嘉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并向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嘉锋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嘉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23时许,吸毒人员蔡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嘉锋要购买人民币100元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陈嘉锋便要求蔡某某先付毒资人民币100元,购买到毒品后再另外给人民币30元好处费。蔡某某便在雷州市关部前街粮所附近巷子处将人民币100元毒资交给被告人陈嘉锋,陈嘉锋接到毒资后便离开。之后,被告人陈嘉锋返回,并将3小包用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交给蔡某某,蔡某某接过毒品后拿出人民币30元好处费付给被告人陈嘉锋,交易完毕后就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被告人陈嘉锋手机一部,人民币30元,缴获蔡某某购买的毒品3小包。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净重0.13克,检见海洛因成份。另查,被告人陈嘉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本院以(2011)湛雷法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陈嘉锋的供述和辩解;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材料、到案经过;4、赃款赃物收据、涉案物品移交清单;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及说明材料;7、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4)1746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8、本院(2011)湛雷法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书;9、被告人陈嘉锋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嘉锋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嘉锋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嘉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嘉锋能够当庭坦白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嘉锋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缴获的手机一部是供被告人陈嘉锋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随案缴获的人民币30元是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海洛因毒品0.13克属违禁品,应予以没收销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嘉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随案的手机一部、人民币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毒品海洛因0.13克,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志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兰贝附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