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钟文彬、胡火生与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彬,胡火生,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959号原告:钟文彬,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胡火生,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作先,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阳明山庄社区22栋804房。负责人:秦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彬、胡火生诉被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文彬、胡火生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2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额财产。为此,原告提供所有权人登记为廖作先的位于雨花区井圭路景芳苑4号楼4栋301房一套(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99.21平米)、所有权人登记为雷斌的位于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30栋701房一套(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68.88平米)、所有权人登记为胡运华的位于开福区福城路9号水韵花都家园B栋802房一套(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94.75平米)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文彬、胡火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廖作先名下位于雨花区井圭路景芳苑4号楼4栋301房一套(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雷斌名下位于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30栋701房一套(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胡运华名下位于开福区福城路49号水韵花都家园B栋802房一套(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的交易手续;二、依法冻结被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蜜纯代理审判员 彭松林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珂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