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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廖根玉与王业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根玉,王业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廖根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泽路、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业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根玉与被告王业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根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业洪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王业洪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根玉撤回对被告王业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元,由原告廖根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竞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骆 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