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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何安福申请宣告张光群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安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何安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安福申请宣告张光群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何安福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宣告张光群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安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何安福撤回宣告张光群死亡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邱 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