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军与被告东营德成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军,东营德成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88号原告张玉军,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德成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与千佛山路交叉口附近祥峰大厦6楼603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彬,经理。被告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1号。法定代表人侯凤奎,经理。原告张玉军与被告东营德成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军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同意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张玉军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姜赫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