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曹某某、姜某某与温某某、李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温某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41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2002年某月某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暨原告姜某某,女,汉族。1972年某月2某出生。被告温某某,男,汉族。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李某,男,汉族。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姜某某与被告温某某、李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身份不符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94元,已减半收取2547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