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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6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建康与庄磊、吴龙宝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康,庄磊,吴龙宝,青岛崇榆轩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合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775号原告王建康。被告庄磊,年龄不详。被告吴龙宝,年龄不详。被告青岛崇榆轩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石牛山路南端。被告青岛合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9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康诉被告庄磊、吴龙宝、青岛崇榆轩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合众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康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康负担。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兰梦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