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卞国明与王利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国明,王利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700号原告:卞国明,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利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国明诉被告王利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韶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