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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薛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某某,薛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保字第00008-1号申请人代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被申请人薛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申请人代某某与被申请人薛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城民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提交两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申请人代某某表示同意。现申请人自愿要求对被申请人薛某某所驾驶的陕FWXX**号小型轿车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薛某某所驾驶的陕FWX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 张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琦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