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清埕与邱尚爬、陈碧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埕,邱尚爬,陈碧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13号原告陈清埕,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新育,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尚爬,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碧玉,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埕与被告邱尚爬、陈碧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埕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清埕以原告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清埕负担。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罗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