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争光与熊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争光,熊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朱争光,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被告熊亮,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争光与被告熊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争光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争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争光撤回对被告熊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2825元,合计6850元,由原告朱争光负担。审 判 长 郭 落代理审判员 胡聪玲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戎 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